编辑日期:2013-05-27来源:阅读次数:次
各学院、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 接《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附件1),根据通知要求,省教育厅决定对2010年立项建设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展验收工作。现就我校相关省级实验示范中心的验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0年第一批省立项资助建设的尚未参加验收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2010年第二批省立项资助建设的已完成建设任务的示范中心建设点,也可申请参加本次验收,我校现有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见下表: 温州大学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清单
二、验收依据与标准 (一)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立项时的申报书。 (二)《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条件》(见附件2)。 三、验收办法与程序 (一)今年接受验收的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认真对照验收标准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全面总结立项以来的建设情况和所取得的成效,认真填写《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完成自评报告。在此基础上,学校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省教育厅对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已具备验收条件后,回复学校同意验收,并指定实地验收专家组成员。专家组一般由5人组成,包括相关学科专家、实验技术和管理专家。 (三)接到省教育厅同意验收的回复后,学校自行组织指定专家对申请验收的建设点进行实地考察、验收,形成专家实地考察书面验收意见。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专家组进校实地考察、验收时间一般为每个建设点不超过半天,考察、验收的重点是对照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的自评报告,认真听取学校和中心负责人的情况汇报,实地查看建设情况和水准,核查资金配套落实及使用情况以及示范中心的使用效益等。 (五)各申请验收的建设点自行验收完成后,省教育厅将组织相关专家对部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实地抽查,重点考察实验中心的建设基础与已有成效、特色与示范辐射等方面,现场查看中心环境、相关设备及使用管理记录、管理文件、人员情况、档案记录、奖励证明等情况。 四、验收结论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的自评材料及专家实地考察验收情况以及实地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经审议通过后发文公布。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 (一)对验收结论为“通过”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省教育厅正式授予其“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二)对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限期整改,一年后进行复查,通过者授予其“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三)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取消“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的称号。 五、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情况表》。 (二)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的自评报告。 六、工作安排 (一)各申请验收的省级实验示范中心建设点请于 (二)教务处于6月7日-9日间,对各建设点上报的《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情况表》和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预验收,各申请验收的建设点需提早准备好汇报ppt、资金使用情况、档案记录等相关预验收材料,预验收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各申请验收的建设点于6月13日前,根据预验收结果进行修改,形成最终版本并报送至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 (四)教务处于6月14日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教务处 附件一:《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 附件二: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条件 附件三: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情况表 | ||||||||||||||||||||||||||||||||
附件一:《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二: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条件.doc 附件三: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情况表.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