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日期:2014-06-09来源:阅读次数:次
各学院、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
接《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195号)(附件1)通知要求,省教育厅决定对2010年立项建设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展验收工作。现就我校相关省级实验示范中心的验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0年第二批省立项资助建设的已完成建设任务的示范中心建设点,我校2010年第二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见下表:
温州大学2010年第二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清单
序号 | 学院 | 实验室名称 | 立项时间 |
1 | 物理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 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 | 2010年第二批 |
2 | 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 | 建筑与土木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 2010年第二批 |
3 | 商学院 | 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 | 2010年第二批 |
4 | 机电工程学院 | 工程训练中心 | 2010年第二批 |
二、验收依据与标准
(一)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立项时的申报书;
(二)《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条件》(见附件2)。
三、验收办法与程序
(一)请各建设点认真填写《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并完成《自评报告》。教务处对照验收标准对待验收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检查评估,全面总结建设情况及成效,在此基础上,学校以书面文件形式向教育厅提出验收申请。
(二)省教育厅对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学校,将派专家组开展实地考察验收。专家组由相关学科专家、实验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为5人。
(三)专家组实地考察验收每个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不超过1天。考察验收将根据学校自评报告,听取学校和中心负责人的汇报,实地查看建设情况,核查配套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检查示范中心的实际使用效益等。最后专家组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并报省教育厅。
四、验收结论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的自评材料及专家实地考察验收情况以及实地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经审议通过后发文公布。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
(一)对验收结论为“通过”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省教育厅正式授予其“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二)对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限期整改,一年后进行复查,通过者授予其“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三)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取消“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的称号。
五、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情况表》;
(二)自评报告。
(三)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立项时的申报书
六、工作安排
(一)各申请验收的省级实验示范中心建设点请于
(二)教务处于
(三)各申请验收的建设点于
(四)教务处于
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