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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实验室管理系统内实验用房相关信息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4-11-07来源:阅读次数:

各学院、各实验室(中心):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高校实验室(实训室)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34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我校实验室(实训室)落实安全责任人制度,梳理现有的实验用房的相关信息。请各学院于1121日前,登陆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完善系统内的实验用房信息,具体操作请参见附件一。核对无误后,将系统内数据导出打印,由分管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后,交至实验室管理科(南校行政楼301B),联系人:王峰,电话:66488086595081

附件一: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房间信息修改流程
教务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